关于做好取消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5项证明事项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5-07 14:42:49 信息来源:黟县政府办 浏览次数:662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皖政〔2019〕17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根据县政府领导批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决定》明令取消的15项证明事项立即停止执行。县财政局、县农水局不得要求相对人在办理有关事项时提交《决定》取消的15项证明,改由行政机关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二、按照“谁制定、谁执行、谁清理”的原则,县财政局、县农水局要同步开展本部门文件设定的同类同源的证明事项清理取消工作,将清理结果对外公布并书面报县司法局。
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证明事项清理工作长效机制,根据上级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证明事项清理结果同步清理、调整、规范 2022世界杯投注平台:证明事项,确保 2022世界杯投注平台:证明事项清理工作与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证明事项清理要求和结果保持一致。
三、各乡镇,各部门要坚决杜绝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企业和群众的行为。县财政局、县农水局贯彻落实《决定》情况,请于2019年5月18日前书面反馈至县司法局。
联系人:姚利华,联系电话:5522090。
附件:取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目录
2019年4月30日
附件
取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设定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取消后的 办理方式 |
1 | 企业法人同意出资决议及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 证明企业法人同意向小额贷款公司出资入股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附件3:安徽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目录 一、筹建申请材料 (四)发起人(投资人)协议书。 附件包括:3.企业法人的有权机构同意向小额贷款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及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 不再提交,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
2 | 对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方面的综合鉴定 | 证明小额贷款公司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管理能力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附件3:安徽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目录 二、开业申请材料 (六)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2.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拟任人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退休人员的,由筹建工作小组出具综合鉴定,内容包括拟任人在职期间的履职情况和合规情况)。 | 不再提交,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
3 | 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 证明小额贷款公司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职业操守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附件3:安徽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目录 二、开业申请材料 (六)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3.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 不再提交,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
4 | 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 证明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身份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附件3:安徽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目录 二、开业申请材料 (六)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4.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 不再提交,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
5 | 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 证明小额贷款公司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学历及技术能力 | 不再提交,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 |
6 | 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 证明小额贷款公司出资金额全部到位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附件3:安徽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目录 二、开业申请材料 (十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 不再提交,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
7 | 公安、消防部门对经营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 证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场所是否达到相关安全标准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附件3:安徽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目录 二、开业申请材料 (十五)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 不再提交,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
8 | 自然人发起人征信报告 | 证明自然人发起人的信用情况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 一、严格市场准入 (五)严格审核发起人资质。 3.所有自然人发起人都要提供人民银行系统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如有逾期记录,要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逾期原因说明。有不良信用记录且不能说明原因的,一律取消发起人资格。 | 不再提交,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
9 | 自然人发起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证明自然人发起人无违法犯罪情况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 一、严格市场准入 (五)严格审核发起人资质。 4.所有自然人发起人均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 | 不再提交,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
10 | 工商登记证明材料(副本复印件) | 家庭农场认定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附件:《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工商登记证明材料(副本复印件); (二)基本情况介绍(农场从业人员、生产类别、规模、技术装备、经营状况、家庭收入及与之对应指导服务的专业辅导员或农技员等); (三)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 (四)土地流转合同、林权证明和土地流转协议(复印件); (五)从业人员身份证明,法人代表个人征信报告。 (六)“三品一标”认证使用和注册商标相关证明(复印件); (七)生产技术规程、标准、相关制度、财务收支记录和当年农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记录; (八)与超市、直销中心、企业、学校、机关食堂、餐饮企业等产销对接的订单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获得各级奖牌、特色农产品,驰名、著名商标等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表。 | 不再提交,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
11 | 土地流转合同、林权证明和土地流转协议(复印件) | 家庭农场认定 | 不再提交,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 |
12 |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法人代表个人征信报告 | 家庭农场认定 | 不再提交,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 |
13 | “三品一标”认证使用相关证明(复印件) | 家庭农场认定 | 不再提交,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 |
14 | 注册商标相关证明(复印件) | 家庭农场认定 | 不再提交,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 |
15 | 获得各级奖牌、特色农产品,驰名、著名商标等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 | 家庭农场认定 | 不再提交,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